男子喝2斤白酒猝死饭局组织者不担责8月31日报道,2024年11月,超市老板王某带员工袁某(化姓)参加供货商严某组织的饭局。袁某喝了大约2斤白酒后呈醉酒状态,同伴随后用运送货物的小推车将袁某推出酒店,其间还有同伴在拍视频嬉戏。后来,大家发现袁某陷入昏迷,才将其送至医院,但是袁某经抢救无效死亡,死亡原因为急性酒精中毒导致的猝死。
事后,袁某家属将超市老板王某及饭局组织者即供货商严某告上法庭,索赔各项损失574914.6元。媒体记者近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,一审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认为,供货商严某不担责,超市老板王某赔偿袁某家属各项损失10万元。

医院病历显示,“患者于30分钟前饮白酒(约2斤)后被发现躺于地面,呼之无反应。”袁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。经尸检确认,袁某死亡原因为急性酒精中毒导致的猝死。
一审判决:员工自身承担主要责任,饭局组织者不担责,超市老板赔10万元↓↓↓
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本案中,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对自身酒量、身体状况及饮酒后可能产生的危害应当有充分认识,但其不加节制过量饮酒,疏于自我保护,自身存在严重过错,需承担主要责任。
法院认为,被告严某作为宴会的组织者,虽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,但该义务的边界应与其身份、宴请性质及参与人关系相适应。首先,涉案宴会系商业答谢性质,被告严某邀请对象为销售商客户,袁某系自行决定参加宴会人员,严某未直接邀请袁某,亦未与其建立特定法律关系,故其对袁某的注意义务应限于一般合理范畴。其次,根据酒水提供情况以及证人证言,严某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过量饮酒,无证据显示其主动劝酒或放任酗酒,现场无强迫饮酒等不当行为;其三,袁某醉酒后,严某虽未直接参与救助,但因其与袁某素不相识,且王某作为同行人员已主动照看,其有理由相信王某具备照管能力。综上,严某已尽到与其身份相符的合理注意义务,不存在过错,与袁某死亡后果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,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。
关于被告王某的责任,根据现有证据,被告王某系受害人袁某雇主,本次宴请与王某经营的超市业务相关,受害人是由王某统一报名参加宴请,故王某对参加酒局的超市工作人员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。但在聚会过程中袁某已明显处于醉酒状态,王某对袁某过量饮酒的危险行为未尽到充分提醒、劝阻等义务。在袁某已经明显出现身体不适情况时,其仅是将袁某简单送回店中,未及时将袁某送医治疗,存在一定的过失行为,应当承担一定责任。
一审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决,供货商严某不担责,超市老板王某赔偿袁某家属各项损失10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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